a.互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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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程:
雙方提出>檔案關閉>本所交換聯絡方式
●無提出時間限制,在本所服務時間內,會盡快提供聯絡方式
●需雙方均向本所提出後才會處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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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.自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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流程:
一方提出>本所詢問>另一方同意後檔案關閉>本所交換聯絡方式
●每週詢問一次,希望當週詢問請在週二上午10點前提出
●由本所詢問對方自行見面之意願,同意後交換聯絡方式
●自尋仍須遵守符合對方條件之規定才會詢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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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採自行聯絡,可以視訊或採符合規範之方式見面,不得只以文字或電話聯繫
●交換聯絡方式後視同交往,未成功需雙方均告知(或提供不繼續來往的截圖證明)才會重新開啟檔案
●見面次數超過10次者,需先行匯款行政費500元,才會提供聯絡方式
●見面後若有一方不願交往,請另一方尊重其意願,不可因有聯絡方式而不願放棄,造成對方困擾。
●自行聯絡仍受--本所通告5.相親規則第七條規範(雙方同意見面後,事後反悔,或逕自取消,或藉故延宕,或避不回應,均有不妥,且徒增作業上之困難,今後如有上述情形兩次以上,恕不再提供服務。)如發現有利用此方式,試圖頻繁更換交換聯絡方式者,將視狀況紀錄反悔。
●因本所是在雙方均同意的狀況下交換聯絡方式供自行聯繫見面之用,請見面或聯繫時務必保護自身安全,若有任何糾紛或爭議,本所不負任何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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