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兩個男人怎麼辦呢?一位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簡稱「法扶會」)委託的律師,昨(3/12)晚打電話給筆者,說:「媒人公、媒人公,3月份才開始,我就接了兩個委託案,案情差不多。過去這類案件一年頂多兩三件,這次一個月內竟接了兩件,他們的故事,你要不要聽一聽呢?」「好啊!好啊!說來聽聽。」筆者回答。
以下是這位女律師講的故事。
一、
這兩個男人大概都四、五十歲左右,都已經離婚,而且各有幾個小孩,小孩有大、有小。一個經協議離婚,一個經法院判決離婚,按理說離婚後也要繼續扶養未成年子女,但是他們都沒有錢,所以小孩都跟著前妻生活,小孩的扶養費這兩個爸爸都沒給,所以這兩個男人的前妻就一狀告到法院。這兩個男被告都沒錢請律師,所以找「法扶會」幫忙。(按:「法扶會」成立於1904年,以幫助經濟上弱勢者支付訴訟費及律師報酬,實現訴訟平等權為宗旨。)
這兩個男人都是勞工,結婚後所賺的錢,大都交給太太養小孩、繳房屋貸款等等之用。離婚時已一無所有,現在兩個人的前妻都委任律師告到法院,要他們履行扶養義務,繼續給錢。兩人離婚後,孩子都給太太監護,可是兩人都是獨子,又還有父母需扶養,其中一個父母俱在、一個父親已走、仍有母親,而且都年邁臥床,這兩個男人怎會還有錢依協商、依判決付扶養費呢?以前工作收入穩定經濟狀況還好時,沒什麼問題,現在年紀越來越大,已賺不到什麼錢,就算有賺到一點,都還要負擔外籍看護的薪資及父母的三餐,所剩無幾。
這兩個男人的小孩,有的已成年,照理說已有工作能力,所以當爸爸有困難時,應該多少幫一點忙,可是他們不理不睬。其中一位尚未成年的小孩,離家出走,媽媽找不到,爸爸更找不到,擔心卻不知道該怎麼辦。日子過得實在太辛苦,這其中一個男人只好借酒澆愁了。可是一酗酒,又難免一再肇事。有時還會發酒瘋去騷擾前妻,前妻又不得不聲請保護令,一再違反時還會被罰錢或被關,簡直生活在地獄中。
女律師常接到「法扶會」委託的案子,以前大都是家暴或爭奪子女監護權案子,但是這兩件案子不一樣。這兩件案子相似度太高,寫辯護狀時,有時竟分辨不出在寫哪一件?
二、
講到差不多了,筆者難免好奇地請教她:「律師有把握為這兩個可憐的男人打贏官司嗎?」她回答:「應該都沒問題。據民法第1118 條規定,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,免除其義務。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,減輕其義務。所以勝訴沒問題,唉……。」女律師講到有把握打贏官司後,竟嘆了一口氣。筆者大感訝異,又請教她:「律師為什麼嘆氣呢?」她說:「這個社會有些男人怪可憐的,而且好像會越來越多,看起來結不結婚都一樣。他們如果離婚後再去娶『外籍新娘』或許好一些。一般『外籍新娘』會照顧男方的父母,又不會要求離婚,比較認命。」
筆者聽完無言以對,不過對這位女律師忽然由衷地佩服起來。她以前大都辦家暴、子女監護權等等案子,為女性辯護,現在居然為給付扶養費案,站在男性這邊了。
三、
這兩個男人的故事,站在作媒的立場,實在不適宜發表在「泰瑞薩觀點」,因為條件不佳的男人看到,可能不敢娶台灣的小姐,而只敢娶「外籍新娘」;而現代一般台灣女性看到,恐怕只更會挑有錢的男人嫁,如挑不到就寧願不嫁。這樣對已少子化非常嚴重的台灣不利,對我們這家婚姻介紹所也一樣不利,大家就不太願意來了。
只是這位女律師既然開始接到這種案件,以後相似的案件恐怕會越來越多,像這樣一個日趨嚴重的社會問題,也不能視而不見。這裡提出來,要看看大家有沒有什麼寶貴的意見,請一起想想,救救台灣吧!